1.1.1 为明确本群内涉及刑事违法问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及其处置规则,划清群主、管理员管理权限边界,明确群成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群实际,制定本章。
1.1.2 本章所称“刑事问题”,是指本群成员在本群内或利用本群实施的、可能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或与群内交流相关联的线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赌博博彩、毒品、诈骗、网络犯罪、线下斗殴、性骚扰、嫖娼约嫖、侮辱诽谤、地域歧视等。
1.1.3 本章规则为群规体系中对刑事问题的专项规定,与《群聊管理细则》《群规矛盾处理办法》等篇章并行适用,群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1.2.1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原则:任何群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与利益。
1.2.2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群成员在本群内的言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或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2.3 坚持“群内管理不替代司法”原则:本群群主、管理员对群内行为的管理仅限群聊范围,不具有执法权、司法权,线下打架、线下犯罪等超出群聊管理范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1.2.4 坚持“绝对禁止”原则:对赌博、博彩、毒品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处理、举报、报告。
1.2.5 坚持“兜底从严”原则:本章未明确列举但依法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样适用本章从严处置规则。
1.3.1 本章适用于本群全部群成员、群主、管理员在本群内及利用本群实施的与刑事问题相关的行为,以及因群内交流引发的线下行为。
1.3.2 群成员是自身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自行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1.3.3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刑事违法线索负有发现、处置、举报、报告义务,但不承担群成员个人违法行为的替代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家园,国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本群全体成员必须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国家尊严、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
2.1.2 “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攻击、侮辱、丑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否定、歪曲、篡改中国历史特别是革命史、党史;恶意贬损国家形象、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宣扬历史虚无主义;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传播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谣言。
2.1.3 任何群成员一旦在本群内发布上述内容,群主、管理员应立即删除、固定证据,将发布者移出群聊并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同时向腾讯平台举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群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 群成员不得参与间谍行为,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构成间谍罪的依法严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2.2.5 群成员应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国家尊严,发现他人发布诋毁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应立即举报,不得传播、附和。
2.3.1 对发布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害国家安全信息的群成员,本群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移出群聊、永不允许重新加入,不适用警告、检讨等从轻处置。
2.3.2 群主、管理员应当完整保存违规内容的截图、时间、账号信息等证据,通过腾讯平台举报入口举报,并视情节向公安机关报告。
2.3.3 群成员不得为发布诋毁国家信息者提供便利,不得转发、扩散、评论相关违法内容,违者按同案从重处理。
3.1.1 全体群成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1.2 本群内的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3.1.3 群成员对自身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发布违法信息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发布者自行承担。
3.2.1 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取国家秘密等行为。
3.2.2 危害公共安全类:宣扬暴力恐怖活动、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等行为。
3.2.3 侵犯人身权利类:侮辱、诽谤、性骚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等行为。
3.2.4 侵犯财产权利类:诈骗、盗窃、敲诈勒索、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
3.2.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赌博、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组织卖淫、嫖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3.2.6 网络犯罪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
3.3.1 群成员发现群内存在上述刑事风险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证据,并通过本群专属举报平台或举报邮箱向群主报告,群主核实后依法处置。
3.3.2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群主、管理员有义务向腾讯平台举报,并根据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瞒报、漏报。
3.3.3 群成员不得因私人关系、利益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1 群内吵架是指群成员在本群内因意见分歧、言语冲突等发生争执、对骂、相互攻击的行为。群内吵架属于群聊管理范围,群主、管理员有权也有义务及时制止、调解、处置。
4.1.2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吵架应第一时间介入,要求双方停止争执,对情节轻微的进行口头警告,对情节较重的予以禁言,对情节严重的移出群聊。
4.1.3 群成员之间发生分歧应理性沟通、文明表达,严禁升级为人身攻击、辱骂、威胁,严禁煽动其他成员参与围攻。
4.2.1 群成员因群内矛盾发展为线下见面、线下冲突,或在线下发生打架、斗殴、伤害等行为,属于现实世界的违法行为,已超出群聊管理范围,本群群主、管理员无权也无力对线下打架行为进行管辖、调解或裁断。
4.2.2 线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群主、管理员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建议当事人立即报警,并可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群内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协助。
4.2.3 群主、管理员对线下打架行为不承担组织、调解、赔偿等责任,因线下打架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实施打架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4 群成员应避免将群内矛盾升级为线下冲突,严禁以“约架、线下解决”等方式处理群内纠纷,违者本群视情节予以移出处理。
4.3.1 群成员在线下实施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的,虽超出群聊管理范围,但若该行为系利用本群组织、串联、实施,或严重损害本群秩序与声誉,群主有权将该成员移出群聊。
4.3.2 群主、管理员在知悉线下违法行为后,不得在群内组织“私了”、不得代替公安机关处理,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3.3 对于群内出现的“约架”信息、威胁线下人身安全的信息,群主、管理员应立即删除并固定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1 求救信号(SOS)是指群成员在遭遇人身危险、突发疾病、紧急危难等真实紧急情况下,在本群内发出的求助信息,用于向群主、管理员及其他群成员寻求帮助。
5.1.2 SOS求救信号仅限真实、紧急、必要的情形使用,群成员不得滥用、恶搞、恶意刷求救信息。
5.1.3 群主、管理员在收到真实SOS求救信息后,应当及时响应,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并根据情况建议当事人立即拨打110、120、119等紧急电话。
5.2.1 为避免求救信号被滥用、占用群聊资源、干扰其他成员正常交流,本群对SOS求救信号的发送频率作出限制:同一成员每分钟内发送SOS求救信号不得超过10条。
5.2.2 同一成员在同一紧急事件中,应尽量集中、清晰地在一条或少数几条消息中说明求救事由、所在位置、所需帮助,避免无意义地重复刷屏。
5.2.3 群主、管理员对超过频率限制的SOS求救信号,有权进行提醒、约束,对明显恶意刷求救信息的成员予以处置。
5.3.1 凡以虚构、夸大、恶搞、骚扰等目的发送SOS求救信号,或明知无紧急情况仍高频发送SOS信号(每分钟超过10条),干扰群内正常秩序、误导群主管理员及其他成员、浪费救助资源的,认定为恶意报警。
5.3.2 恶意报警的,由报警人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占用群聊资源造成其他成员真实求救信息被淹没的责任;因误导他人造成的不当处置责任;依法应承担的扰乱社会秩序等行政、刑事责任。
5.3.3 本群对恶意报警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首次警告,再次或情节严重的移出群聊;涉嫌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3.4 因恶意报警导致真实求救信息被延误、被忽略,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恶意报警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群及群主、管理员不承担责任。
5.4.1 群主、管理员及群成员发现真实SOS求救信息,应保持冷静,尽快确认求救者情况,协助其拨打紧急求助电话,不得在群内发布不当言论干扰救援。
5.4.2 求救者应尽可能提供准确位置、具体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他人提供有效帮助。
5.4.3 本群不承担紧急救援的法定义务,群主、管理员及群成员的帮助属于自愿、善意的协助行为,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限制等导致的救援不及时或救援无效,本群及帮助者不承担责任。
6.1.1 本群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博彩、赌球活动。本群所称赌博、博彩、赌球,包括但不限于:以金钱、财物为赌注的赌博;网络赌博、线下聚众赌博;参与境外赌博网站、赌博APP;非法彩票、私彩;利用体育赛事(足球、篮球等)竞猜下注、赌球;利用红包、转账进行输赢结算;任何以“娱乐”为名、以金钱输赢为实的活动。
6.1.2 赌博、博彩、赌球不仅严重危害群成员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而且涉嫌违法犯罪,本群对上述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移出群聊、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并向平台举报、向公安机关报告。
6.1.3 群成员不得发布赌博、博彩、赌球相关信息,不得发布赌博网站链接、赌球赔率、博彩推广、私彩广告,不得组织、参与、拉拢他人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博彩活动。
6.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2.3 利用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进行赌博的,依法按赌博处理;利用网络组织赌博、开设赌场的,依法按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6.3.1 本群严禁任何形式的赌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重大体育赛事(世界杯、欧洲杯、联赛等)期间发布竞猜下注信息、组织赌球、参与境外赌球平台、传播赌球赔率、晒赌球投注单等。
6.3.2 赌球属于赌博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参与赌球数额较大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组织赌球、开设赌球平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3 群成员应自觉抵制赌球诱惑,不参与、不组织、不传播赌球信息,发现群内有赌球行为应立即举报。
6.4.1 本群严禁利用红包功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包括但不限于:抢红包比点数、猜大小、红包接龙返利、押注开奖等以红包金额进行输赢结算的行为。
6.4.2 严禁利用“红包返利”“先转后返”“抢红包翻倍”等名义实施诈骗,严禁利用红包洗钱、转移违法所得。
6.4.3 群成员发送红包应仅限正常社交、节日祝福、娱乐互动,严禁以红包为载体开展任何涉赌、涉诈活动。
6.5.1 群成员严禁利用红包、游戏币、虚拟道具、彩票等方式进行变相赌博,严禁“猜大小”“押单双”“红包接龙”等变相赌博活动。
6.5.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赌博软件、赌博网站、赌博群二维码等信息,不得在群内拉人参与境外博彩网站赌博,不得为赌博网站推广、代理、招揽参赌人员。
6.5.3 群主、管理员发现群内赌博行为,应立即制止、移出涉赌成员,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6.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赌博罪的规定处罚。群成员严禁在群内推广、招揽、组织他人参与境外赌博网站、赌博APP,严禁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推广引流等帮助,违者依法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责任。
6.6.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境外赌博平台链接、推广二维码、代理招募信息,不得发布“网上百家乐”“棋牌游戏下注”“博彩返水”等变相赌博信息。
6.6.3 群成员应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不点击不明赌博链接,不参与任何以金钱为赌注的线上竞猜、下注活动,发现群内有网络赌博信息应立即举报。
7.1.1 本群绝对禁止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食、注射毒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传播吸毒方法、制毒技术;发布毒品交易信息、吸毒视频图片;宣传、美化吸毒行为。
7.1.2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1.3 本群对涉毒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移出群聊、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7.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7.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3.1 除传统毒品外,群成员还应警惕“笑气”(一氧化二氮)、合成大麻素、“神仙水”、含有管制成分的“减肥药”“聪明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吸食、贩卖上述物质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7.3.2 群成员应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不轻信“不上瘾”“无害”等谎言,不尝试任何来历不明的药物、食品、饮料。
7.3.3 群成员发现群内有涉毒信息、涉毒线索,应立即截图保存证据并向群主及公安机关举报。
7.4.1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发布毒品图片、视频、制作方法、购买渠道、暗语黑话、价格信息等任何涉毒内容,严禁在群内讨论、传授、组织、参与任何毒品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7.4.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不得组织、参与吸毒聚会,不得为吸毒提供场所、工具、资金。
7.4.3 群成员发现群内有涉毒信息、涉毒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群主、管理员应依法配合;对发布涉毒信息的群成员,本群一律移出群聊并永不允许重新加入。
8.1.1 本群严禁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虚假中奖、虚假红包、虚假投资、虚假兼职、虚假贷款、虚假购物等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台客服、熟人进行诈骗;利用“杀猪盘”等手法实施情感诈骗、投资诈骗;诱导群成员点击钓鱼链接、扫码转账。
8.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1.3 群成员应提高反诈意识,牢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对群内任何要求转账、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密码的信息保持高度警惕。
8.2.1 本群严禁传播病毒、木马、恶意软件、黑客教程、破解软件、盗号工具,严禁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8.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3.1 本群严禁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严禁“人肉搜索”、公开他人隐私,严禁买卖微信号、手机号、银行卡等。
8.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3.3 群成员不得因私人纠纷公开他人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传授、发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程序、工具,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站、服务器、信息系统实施攻击、入侵、破坏。
8.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木马、病毒、钓鱼链接,不得利用群聊盗取他人账号、银行卡信息。
8.4.3 群成员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微信账号、银行卡、电话卡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不得发布“跑分”“刷单”“兼职转账”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信息。
9.1.1 本群规则无法穷尽列举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为杜绝“法无明文列举即不受约束”的误解,特设本章兜底条款,明确:本章及本群规则未明确列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样适用本群从严处置规则。
9.1.2 兜底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护群内秩序与国家法律权威,防止个别成员利用规则列举不全实施法律未明列但实质上违法、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
9.2.1 本群规则未列举但依法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类(间谍、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犯财产类(抢劫、盗窃、职务侵占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卖淫嫖娼、组织淫秽表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以及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9.2.2 对于兜底情形,群主、管理员应参照本章及本群规则中最相近、最严格的规定进行处置,做到同类同罚、从严从快。
9.2.3 群成员对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存在疑问的,应本着谨慎原则,不得实施、不得传播,可向群主咨询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9.3.1 兜底条款仅是本群规则对违法行为的提示与约束,不改变、不扩大、不缩小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认定。
9.3.2 对群成员违法行为的最终定性、处罚,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准,本群对违法行为的群内处置不替代、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3.3 本群对兜底情形从严处置,不因规则未列明而从轻、免除。
10.1.1 群主、管理员发现群内涉嫌刑事违法的信息,应按以下流程处置:第一步,立即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防止扩散;第二步,完整保存违规内容截图、发送时间、账号昵称等证据;第三步,将发布者移出群聊、永不允许重新加入;第四步,通过腾讯平台举报;第五步,视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
10.1.2 处置过程应做到快速、规范、留痕,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不得私下了结涉及刑事犯罪的事项。
10.1.3 群主、管理员接到涉刑线索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置,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不得私自消化、掩盖犯罪事实。
10.2.1 群成员发现群内涉嫌刑事违法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证据,通过本群专属举报平台或举报邮箱向群主报告,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不得删除、篡改相关证据。
10.2.2 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刑事违法(如群内有人发布自杀、自残、扬言行凶、涉恐等信息),群成员在举报的同时应视情况拨打110等紧急电话。
10.2.3 群成员不得传播、扩散涉嫌刑事违法的内容,违者按同案处理。
10.3.1 群主、管理员应妥善保存群内刑事违法线索的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语音视频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10.3.2 群主、管理员、群成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与情况;任何成员不得妨碍侦查、作伪证、隐匿罪证、串供,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转移赃款赃物。
10.3.3 群成员因配合调查受到威胁、报复的,本群将予以支持,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求助;对举报人、证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否则依法从重处理。
11.1.1 群成员实施本章所列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群规则不免除其刑事责任。
11.1.2 群主、管理员在群组管理中违反《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未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1 群成员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11.2.2 群成员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1.2.3 群主、管理员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1 本群对违法犯罪成员的群内处置(移出、永不允许加入等)属于社群管理措施,不影响、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3.2 群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本群移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加入或通过他人入群,违者一经发现再次移出并视情节举报。
11.3.3 本群规则对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置,是维护群内清朗环境、保护群成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12.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灾情、警情、险情信息,不得编造谣言制造社会恐慌。
12.1.3 群成员对来路不明的消息应核实后再转发,不得明知虚假仍故意传播,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2.2.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及网络上肆意辱骂、恐吓他人,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恶意中伤、炒作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犯罪。
12.2.3 群成员不得利用群聊组织、煽动网络暴力,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恶意曝光隐私、集体攻击。
13.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3.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不得传播他人隐私、恶意造谣,不得组织、参与对他人进行网络辱骂、人肉搜索、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13.1.3 群成员被他人侮辱、诽谤的,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群主、管理员对群内侮辱、诽谤言论应及时删除、处置,情节严重的协助受害者报警。
13.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出售、提供、购买、交换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买卖群成员个人信息,不得将在群内获取的他人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对外泄露、交易。
13.2.3 群主、管理员应依法保护群成员个人信息,发现群内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应立即处置并举报。
13.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2 群成员因群内矛盾在线下发生打架、伤害、拘禁等行为的,属于线下个人违法行为,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群主、管理员依法不承担群聊管理范围之外的线下个人行为责任。
13.3.3 群成员不得利用群聊组织、策划、煽动线下斗殴、伤害、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13.4.1 群成员不得利用群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得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2 群主、管理员发现群内存在侮辱、诽谤、网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删除,情节严重的协助受害者报警,并固定相关证据。
13.5.1 本群严禁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本群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带有性含义、性暗示的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黄色笑话、下流言语、性暗示性挑逗;发送淫秽文字、图片、视频、表情包;反复发送带有性含义的私聊信息、好友申请;在线下活动中实施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对特定成员进行跟踪、尾随、堵截、纠缠;以性为条件实施利诱、胁迫或报复。
13.5.2 性骚扰实行双向保护、平等保护:任何人对任何成员实施性骚扰均禁止,无论性别。本规则既保护女性成员免受性骚扰,也保护男性成员免受性骚扰,任何性别都不是实施性骚扰的豁免理由,任何性别都平等享有免于性骚扰侵害的权利。严禁以性别对立的表述处理性骚扰问题,严禁借性骚扰话题煽动性别对立、制造群体矛盾。
13.5.3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性骚扰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立即对实施者予以警告、禁言,情节严重的移出群聊并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对利用群聊实施跟踪、纠缠、威胁的,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向平台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信息)或者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13.5.4 遭受性骚扰的成员可随时向群主、管理员举报,本群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二次伤害、嘲笑、质疑或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重处理。群成员在群内讨论性骚扰问题时,应就事论事、文明理性,不得发布侮辱、歧视、挑动对立的内容。
13.5.5 群内性骚扰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5.6 本群建立性骚扰举报绿色通道,受害人可通过私信群主或管理员进行举报。本群对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举报经过予以保护,未经受害人同意不得公开。群主、管理员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固定证据、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骚扰行为持续发生,并根据情节按本章第13.5.3条规定处理。
13.5.7 本群反对任何形式的“受害者有罪论”。任何成员不得以受害人的穿着、言行、经历、性别为由否定其遭受性骚扰的事实,不得对受害人进行嘲讽、质疑、二次伤害;对实施此类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禁言处理。
1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禁发布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
14.1.2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侮辱、诽谤言论应及时删除、处置,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本群协助被侵害人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4.2.1 本群严禁诽谤、造谣、恶意诋毁群主及管理团队。本群所称诽谤群主、恶意诋毁管理团队,是指无事实依据地捏造、散布关于群主或管理员的不实信息,恶意贬损其名誉、人格,或者编造虚假事实煽动其他成员围攻、孤立、抵制群主或管理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捏造群主、管理员违法违纪、收受好处、滥用权限等不实言论;将正常的管理行为歪曲、丑化为“打压”“敛财”并散布;组织、煽动对群主、管理员进行集体辱骂、诋毁。
14.2.2 本群严格区分“合理反映”与“恶意诽谤”:群成员依法依规、基于事实、通过正当渠道对群主或管理员的群务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的,属于合理反映,本群予以尊重和保护,群主、管理员应认真听取、及时回应,不得以“诽谤”“捣乱”为由打击报复;但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煽动围攻的,属于恶意诽谤,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14.2.3 对实施诽谤群主、恶意诋毁管理团队的成员,本群视情节予以警告、禁言、移出群聊处理;情节严重、造成群主或管理员名誉受到明显损害,或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本群协助被侵害人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并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14.2.4 为保障群成员依法依规提出意见的权利,本群开放以下正当反映渠道:群成员可就具体群务事项在群内理性、文明地提出建议或批评;可通过私信向群主、管理员反映问题;对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申请群主复核。凡通过上述渠道、基于事实、非捏造、非煽动性提出的意见,均属合理反映,本群予以保护,群主、管理员应当限期回应。群成员行使反映权时,应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不得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不得煽动其他成员围攻群主或管理员。
14.3.1 本群严禁骚扰、威胁、辱骂、纠缠群主及管理员。群主、管理员为履行群组管理职责实施的正常管理行为,群成员应予配合;任何成员不得因不服管理而实施骚扰、报复,包括但不限于:频繁私聊辱骂、谩骂群主或管理员;以恐吓、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胁迫群主、管理员;反复添加好友、发送垃圾信息进行纠缠;恶意举报、恶意投诉以报复正常管理;组织、煽动他人对群主、管理员进行围攻、辱骂。
14.3.2 对骚扰、威胁、辱骂、纠缠群主或管理员的行为,本群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禁言、移出群聊并永不允许重新加入的处理;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危害群主、管理员人身安全,或者情节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本群立即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4.3.3 群主、管理员在履职过程中也应文明管理、依规处置,不得滥用权限、公报私仇;群成员对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不得采取骚扰、威胁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14.3.4 对于因正当群务管理引发的争议,本群提倡当事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群成员对管理行为不服的,可通过本章第14.2.4条规定的正当渠道反映,不得采取私聊轰炸、电话骚扰、线下堵截等方式纠缠群主或管理员;群主、管理员亦不得因成员正当反映问题而对其实施报复性管理。
15.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5.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不得传播暴恐音视频、图片、文字,不得为恐怖活动提供信息、资金、便利,不得为恐怖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帮助。
15.1.3 群成员发现涉恐、涉极端信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传播、下载、存储。
1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欺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传播邪教言论、迷信活动信息,不得利用群聊组织、发展邪教成员。
15.2.3 群成员不得利用迷信、宗教名义实施诈骗、敛财、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5.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5.3.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教程,不得煽动他人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传授制造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的方法。
15.3.3 群成员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5.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4.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发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买卖、制造、持有信息,严禁传授相关违法犯罪方法。
16.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引诱未成年人吸毒、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6.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传播儿童色情、未成年人淫秽信息,不得利用群聊引诱、侵害未成年人。
16.1.3 群成员发现群内有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群主、管理员应依法协助调查。
16.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法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信息,不得为拐卖犯罪提供任何帮助。
16.2.3 群成员发现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线索,应立即报警,不得隐瞒包庇。
17.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为他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兑换、套现等洗钱帮助。
17.1.3 群成员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防止被用于洗钱犯罪。
17.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组织、参与、宣传传销活动,严禁发布“拉人头”“层级返利”“躺赚”等传销信息。
17.2.3 群成员发现群内有传销、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17.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烟草、药品、烟花爆竹等专营专卖物品,不得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17.3.3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非法经营信息、招揽非法业务。
18.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8.1.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交流、传授盗窃方法,严禁组织、参与盗窃活动,严禁发布销赃信息、收购赃物。
18.1.3 群成员发现群内有盗窃线索、销赃信息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群主、管理员依法配合。
18.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严禁冒充群主、管理员、亲友、客服、公检法等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严禁发布虚假中奖、虚假投资、虚假兼职等诈骗信息。
18.2.3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疑似诈骗行为应及时预警、处置,提醒群成员提高警惕,涉及转账务必核实。
18.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3.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以曝光隐私、威胁、恐吓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严禁利用掌握的他人信息实施敲诈。
18.3.3 群成员遭遇敲诈勒索的,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不得屈从支付,群主、管理员应协助其依法维权。
19.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9.1.3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传播、贩卖淫秽色情图片、视频、链接、小说,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违者依法从重追究。
19.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9.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结伙斗殴、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严禁组织、参与线下寻衅滋事。
19.2.3 群成员因线上矛盾约架、聚众斗殴的,双方均依法承担责任,群主、管理员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9.3.1 本群严禁任何与嫖娼、卖淫相关的违法信息与行为。本群所称嫖娼、约嫖,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约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卖淫信息;发布、传播招嫖电话、微信、QQ、链接、二维码;以“约炮”“约嫖”“有偿陪伴”“援交”等名义发布或参与性交易邀约;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信息、资金等帮助。
19.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3.3 群成员发布、传播招嫖信息、卖淫信息或者组织、参与嫖娼约嫖活动的,本群一律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移出群聊并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同时固定证据向平台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群成员应自觉抵制色情诱惑,洁身自好,不发布、不传播、不参与任何涉黄违法信息与活动。
19.3.4 群主、管理员发现群内有招嫖、卖淫、约嫖信息,应立即删除并固定证据,将发布者移出群聊、永不允许重新加入,同时通过平台举报;对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群成员发现涉黄违法信息,应主动举报,不得传播、转发、参与,共同维护群内清朗环境。
19.4.1 群成员不得利用群聊组织、策划、煽动聚众闹事,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4.2 不得在群内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播煽动性、蛊惑性言论,不得号召他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20.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发布走私信息,严禁组织、参与走私活动,严禁代购、水客带货等走私行为。
20.1.3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交易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的境外商品,发现走私线索及时举报。
20.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交易、食用、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禁盗伐林木,严禁传播相关违法信息。
2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1.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1.3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组织、参与飙车、酒驾、危险驾驶等违法活动,严禁发布相关邀约信息,违者依法追究。
21.2.1 群成员不得发布、传播制造爆炸物、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方法和信息,不得传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不得教唆他人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2.2 不得传授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方法,不得发布针对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袭击的威胁信息,发布此类信息的将被立即移出并报告公安机关。
22.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1.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大量传播盗版影视、盗版软件、盗版书籍,严禁贩卖盗版资源,严禁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
22.1.3 群成员分享、转载他人作品应尊重著作权,注明来源,合理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权传播。
22.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买卖、交换、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爬虫、撞库、钓鱼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严禁批量窃取、买卖群成员信息,严禁将群成员信息提供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22.2.3 群成员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转发涉及他人隐私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的,应当取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3.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教唆他人作伪证、串供、毁灭证据,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23.1.3 群主、管理员对涉及诉讼、调查的事项,应如实配合,不得组织、参与毁灭证据、串供等违法活动。
23.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2.2 群成员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藏匿、逃匿帮助,不得在群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侦查。
23.2.3 群成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依法举报,不得包庇、纵容。
2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4.1.2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1.3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组织、参加、宣传涉黑涉恶组织,严禁以群聊为平台发展组织成员、划分势力范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为涉黑涉恶组织招揽成员、提供帮助,违者依法从重追究。
24.2.1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4.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实施或参与恶势力性质的纠集、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哄闹等软暴力行为,严禁充当恶势力帮凶,严禁形成有组织的小团体侵害其他成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4.2.3 群主、管理员发现群内有涉黑涉恶线索或者组织化犯罪迹象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隐瞒、包庇。
25.1.1 本群严禁针对中国国内各地区的地域黑、地域歧视、刻板侮辱与地域攻击。本群所称地域黑、地域歧视,是指基于成员籍贯、户籍、长期居住地等地域身份,对其进行贬低、丑化、嘲讽、侮辱,或者以偏概全地给某一地区人群贴负面标签、散布刻板印象的行为。本条的禁止范围仅限国内各地区之间,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区的地域歧视;针对国外地区的一般性讨论、评价不在本条禁止之列。
25.1.2 群成员不得在群内发布“某地人如何如何”“某地都是××”“抵制某地人”等地域黑、地图炮言论,不得以地域身份为由对成员进行辱骂、嘲讽、孤立、排斥,不得编造、传播污名化某一地区的不实信息。
25.1.3 在群内公然以地域身份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群成员因地域身份遭受侮辱、歧视的,可通过群内举报、固定证据、依法维权等方式寻求救济。
25.2.1 地域黑的典型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地域身份给人贴侮辱性标签、起侮辱性外号;用刻板印象贬低某地区人群的品行、素质、习惯;因成员来自某地而对其进行辱骂、嘲讽、围攻;发布“某地人不配”“某地滚出去”等煽动地域对立、地域排斥的言论;编造、传播关于某地区的谣言、负面段子、恶意地图。
25.2.2 对群内地域黑、地域歧视言论,群主、管理员应及时删除、制止,对发布者视情节予以警告、禁言,情节严重的移出群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本群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25.2.3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地域黑言论实行常态化巡查与处置;对因地域身份遭受攻击、孤立的成员,应及时介入保护、制止侵害,营造平等友善的群聊环境。
25.3.1 本群鼓励理性、客观、友善的交流。群成员就某地区的风土人情、饮食习惯、气候环境、发展状况等进行正常介绍、比较、讨论的,不属于地域黑;基于事实、不带有侮辱歧视色彩的合理讨论受本群保护。
25.3.2 本群反对以地域为由制造对立、撕裂群体感情。全体成员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交流,不得以地域身份区别对待、歧视任何成员,共同维护群内团结友善的氛围。
26.1.1 群成员在群内实施的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论本篇是否列举,一律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等各类违法犯罪。
26.1.2 群成员不得利用群聊策划、组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不得发布违法犯罪方法、工具、教程。
26.1.3 群主、管理员对群内出现的未列举违法行为的,参照本篇兜底条款予以处置,并依法举报。
26.2.1 本群对群内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兜底追责,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无论是否在本篇明确列举,一律禁止并依法处理。
26.2.2 群成员以“群规未写明”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3 本篇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群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化适时修订本篇的权利。
27.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7.1.2 群成员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账号、资金、技术、信息等帮助的,可能构成帮助犯,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7.1.3 群成员明知他人在群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便利、通风报信的,依法处理。
27.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7.2.2 群成员严禁在群内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违法犯罪,尤其严禁教唆未成年人群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违者从重处罚。
28.1.1 本章由群主@Tsee负责解释,解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所列罪名、条号以国家最新颁布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28.1.2 群主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司法解释更新与本群实际,对本章进行修订、补充,修订内容经群公告发布后生效。
28.2.1 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打架斗殴、侮辱诽谤、扰乱秩序、卖淫嫖娼等,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8.2.2 群成员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群依法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对涉事成员按群规处理;群成员不得因“线下行为群主管不了”为由在群内实施或煽动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28.2.3 本篇与其他篇章规定重复或者交叉的,按最有利于保护群成员权益、维护群内秩序的原则适用;本篇未尽事项,由群主会同管理员协商处理,并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处理结果。
28.3.1 本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群全体成员均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全部规则;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篇不一致的,以本篇为准。
28.3.2 群成员应互相监督提醒,共同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对本章内容有疑问的,可向群主、管理员咨询,涉及具体案件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